Lazy loaded image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处理,一文彻底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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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外投资后取得的非现金性应纳税经营所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以下是相关的政策详情拆解:
  •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 (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应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此规定)。
  • 2. 税务处理方法(递延纳税政策):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即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其计税基础的差额),
    •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核心:允许企业将一次性实现的较大所得,分摊到未来几年去交税,缓解当期纳税压力。
  • 3. 停止递延的规定(提前终止递延纳税):
    • 如果在上述5年(或约定的递延期)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 转让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
      • 或者投资收回(例如,被投资企业清算、减资导致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价值收回)。
    • 处理:
      • 应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将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这意味着之前因递延纳税而未调整的计税基础,此时要完全反映出来,以正确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
      • 这暗示了停止递延的一个内在逻辑:当企业通过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实现了现金流入或明确了投资结果,就具备了缴纳之前递延税款的能力,因此不再适合继续享受递延政策。

带案例、数据的大白话讲解政策:

公司拿“东西”(不是钱,比如设备、厂房、专利技术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去投资别的公司,换来了股权,这个过程中如果“东西”本身增值了(公允价值高于原来的计税成本),这部分增值按税法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但国家给了一个优惠政策,可以慢慢交。
  • 谁能用这个优惠?
    • 老老实实记账报税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得是居民企业。
  • 优惠政策是啥?(可以“分期付款”交税)
    • 举例: “A公司”拿一台设备去投资“B公司”,换了“B公司”的股份。
      • 这台设备在“A公司”账上的计税成本(类似税务上的“老本钱”)是 100万元
      • 投资时,这台设备的公允价值(市场价)是 600万元
      • 那么,“A公司”因为拿设备投资,就产生了一笔“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600万 - 100万 = 500万元。这500万按理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 优惠来了: “A公司”可以选择,这500万的所得,不用在投资当年一次性全算进利润里交税,而是可以分摊到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每年均匀地算一部分进利润里交税
      • 比如选择5年分摊,那每年就拿 500万 ÷ 5年 = 100万元,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去交税。这样当年的纳税压力就小很多。
  • 啥时候不能再“慢慢交”了?(提前停止递延)
    • 如果在上面说的5年(或你选择的更短分摊期)还没到期的时候,发生了以下情况,那之前没交完的税就得一次性交了:
        1. 你把换来的股权给卖了: 比如“A公司”在第3年就把从“B公司”那里换来的股权给卖掉了。
        1. 你的投资收回来了: 比如“B公司”清盘了,或者减资了,“A公司”把当初投进去的设备(或其价值)给拿回来了。
    • 处理:
      • 假设“A公司”选择了5年分摊,每年交100万所得对应的税。到第3年把股权卖了,这时候它已经交了2年的税(对应200万所得)。还剩下 500万 - 200万 = 300万元 的所得对应的税还没交。
      • 那么,在卖股权的这一年(第3年),这剩下的 300万元 所得,就得一次性全部算进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里,把税给补齐了。不能再往后拖了。
      • 同时,你卖股权也要算赚了多少钱交税,这时候你股权的计税基础(税务上的“成本”)也要一次性调整好,不能因为之前递延纳税而算错
    • 为啥要这样? 因为你都把股权卖了换成钱了,或者投资都收回来了,说明你有钱交税了,国家给你的“分期付款”优惠自然就到期了。
简单说,就是国家允许你用“东西”投资产生的增值,可以“分期5年”慢慢交所得税。但如果你在这期间把投资换来的股权卖了,或者投资收回来了,那不好意思,之前欠的税就得一次性缴清了,不能再拖了。

有一个难点,大部分人搞不清楚

这里面有一点,很难理解,就是当我把这块非货币性资产换来的股权卖掉的时候,卖股权也要算赚了多少钱交税,这时候你股权的计税基础(税务上的“成本”)也要一次性调整好,不能因为之前递延纳税而算错。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延续前面的案例来说明:
假设A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以其拥有的一台设备对外投资B公司,取得了B公司30%的股权。
已知条件:
  1. 设备情况:
      • 设备的原计税基础(税务上的“老本钱”)为:100万元
      • 投资日,设备的公允价值(市场价)为:600万元
  1.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 设备公允价值 - 设备原计税基础
      • = 600万元 - 100万元 = 500万元
  1. A公司选择的递延纳税政策: 将这500万元的所得,在5年内(2023年-2027年)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每年计入100万元(500万 / 5年)。
  1. 取得股权的初始计税基础(在递延纳税期间):
      • 按照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 即,A公司取得的B公司30%股权的初始计税基础 = 100万元(设备的原计税基础)。
情景:A公司在2025年1月1日(即递延纳税期内的第3年年初),将其持有的B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700万元。
会计与税务处理步骤:
步骤一:处理已递延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补税)
  • 已确认并纳税的所得:
    • 2023年度:100万元
    • 2024年度:100万元
    • 合计已确认纳税所得 = 200万元。
  • 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
    • = 总所得500万元 - 已确认纳税所得200万元 = 300万元
  • 税务处理: 在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将这尚未确认的 300万元 递延所得,一次性计入202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步骤二:调整股权的计税基础,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 为什么要调整计税基础?
    • 在转让股权之前,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初始的100万元。
    • 但现在,与该股权形成相关的5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即将(或已经通过补税)全部完成纳税义务了。
    •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股权的计税基础需要**“升级”**到反映该资产原始增值后的水平。
  • 股权计税基础的调整:
    • 调整后的计税基础 = 原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投资时的公允价值)
    • 600万元
    • 或者理解为: 初始计税基础100万 + 全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00万 = 600万。
  •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权转让收入 - 调整后的股权计税基础
    • = 700万元 (转让价格) - 600万元 (调整后的计税基础)
    • 100万元
  • 税务处理: A公司需要将这 100万元 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202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比:如果不调整股权计税基础会怎么样?
  • 如果股权计税基础仍按初始的100万元计算:
    • 股权转让所得 = 700万元 - 100万元 = 600万元。
  • 这样一来,A公司在2025年就需要就以下两部分合计纳税:
      1. 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300万元
      1. 错误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
      1. 总计需要纳税的所得高达900万元。
  • 问题出在哪里? 那500万元的设备增值部分,在“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里体现了一次(其中的300万),又在“错误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里包含了500万的设备增值)里体现了一次,造成了重复征税
通过调整股权计税基础到600万元后:
  • A公司在2025年需要就以下两部分合计纳税:
      1. 尚未确认的递延所得:300万元
      1. 正确的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
      1. 总计需要纳税的所得为400万元。
这个400万是怎么构成的?
  • 设备原始增值:500万元(通过递延所得分期或一次性补缴来纳税)
  • 股权持有期间本身的增值:100万元(700万卖价 - 600万设备当时公允价值,这部分是股权转让所得)
  • 总的经济收益是600万(700万卖价 - 100万设备最初成本),其中500万是设备投资时就实现的增值(分期纳税),100万是股权持有期间的增值(卖股权时纳税)。
  • 递延所得300万 + 已交递延所得200万 = 设备增值500万。
  • 股权转让所得100万。
  • 总共需要纳税的经济利益是500万+100万=600万。
  • 2025年需要申报的所得是 递延所得300万 + 股权转让所得100万 = 400万。 (另外200万递延所得已在前两年申报)
所以,“一次性调整好”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为了避免这种重复纳税,确保公平。

主要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31日。
      • 核心内容: 明确了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了资产评估、计税基础调整、停止递延纳税等具体操作办法。
      • 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 发布日期: 2015年5月8日。
      • 核心内容: 对财税〔2014〕116号文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企业如何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申报时的填报要求(如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关联企业之间投资行为的收入确认时点、与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选择适用关系等。
      • 适用年度: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关于政策的有效期:
  • 财税〔2014〕116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这两个文件是目前规范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核心文件。截至目前(2025年5月),这两个文件仍然是现行有效的。
  • 从中国税务网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来看,例如在2024年5月或8月仍在宣传和解释该政策,均是基于这两个文件。
  •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是动态调整的,未来是否会有新的文件对其进行修订或替代,需要持续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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